疫情当下,居民们进入商超或网购等方式不便,“团购”这一购物方式掀起了一阵热潮。“团购”的购物模式下,(团友)消费者、团长、销售者(经营者)之间是怎样的法律关系?
由于团购模式不同,“团长”在团购这一行为中扮演的角色并不同,各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也不相同。
1、团长为消费者提供经营者发布的销售信息,由团友自行向经营者订购产品,团长并未收取任何报酬。此种情况下,团友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团长与团友、团长与经营者之间并无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2、团长为消费者提供经营者发布的销售信息并代表团友向经营者订购、代为收取并向经营者支付款项,团长并未收取任何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团友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团长与团友之间形成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在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下,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团长为消费者提供经营者发布的销售信息并代表团友向经营者订购、代为收取并向经营者支付款项,同时团长收取一定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团友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团长与团友、团长与经营者之间形成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在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下,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4、团长以经营者(卖家)身份向团友发布销售信息,其本质即团长直接向团友销售商品或服务,则团长与团友之间构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合同关系,如因履行合同过错中产生纠纷的,则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