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enye Lawfirm
客户咨询热线
0571-86242924

振业普法 | 自认规则不再包容“模棱两可”

 

 

庭审中,对于法官的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作出“我不清楚”“时间太长了,记不清了”等回答。长期以来,类似回答已成为原、被告面对于己不利的问题时使用的“诉讼技巧”!

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年初,小律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庭审。该案件因原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形成了一定的交易习惯,原告作为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未能提高警惕,没有留存有对方签收的交货的原始凭证等充分的证据,仅能提供发票及被告对部分货款的付款记录。法庭调查中,原告陈述了明确的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而被告对此既不表示承认,也不表示否认。对于是否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被告同样含糊其辞......最终,法院在结合已查明部分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自认规则,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随着民事诉讼证据自认规则的变化,“不置可否”“避而不答”等模棱两可情况将难以过关,反而可能构成于己不利事实的自认,须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