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以培训的名义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陈某、董某、赵某等五人于2011年下半年至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陈某等人的工作地点为上海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此后,陈某等人一直在上海某公司无锡分公司工作。2015年4月16日上海某公司向其无锡分公司办事处包括陈某在内的5人发出调职通告,主要内容有:"主旨为调任职,新任职部门为上海销售部,生效日为2015年4月22日。"在调职通告的尾部说明:"由于您目前无法胜任无锡资深业务主管(资深业务员)一职,公司决定将您调回总公司上海销售部进行工作培训。"2015年4月27日上海某公司再次发出通知上班函,内容有:"公司已于4月22日以调职通告形式通知你回总公司销售部进行工作培训,但你未按规定到公司报到,现通知你于2015年4月30日前到公司报到,如逾期不到,将做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天的,将据公司制度及劳动法与你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4月29日陈某等人函告上海某公司,表示不同意赴上海工作。2015年5月13日上海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有:"由于你无正当理由私自不到总公司报到,至2015年5月13日已连续旷工3天,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于2015年5月15日前办好离职手续"。陈某、董某、赵某等五人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数额不等的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支持陈某、董某、赵某等五人的请求。
理由:公司以培训的名义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拒绝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履行变更需与员工协商
该案涉及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对员工进行调岗变更工作地点,另一部分是对员工进行培训。对于公司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法律调整的力度不同。对于员工调岗变更工作地点,涉及到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签署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内容。对于培训工作,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原则上司法不用过多干涉。具体到本案中,上海某公司实际是以培训为名行调岗之实,调岗涉及合同变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岗位调整的应经协商一致,应尊重陈某、董某、赵某等五人的选择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关于培训的问题,陈某、董某、赵某等五人应当服从单位的管理。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