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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管新规》柔性落地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7月20日晚间10点,证监会宣布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私募资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此次《资管业务新规》起草,采取“1+1”(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框架。《管理办法》共十章84条,重点规定比较成熟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总体要求;《运作规定》共46条,主要规定各项量化指标、操作规范和具体要求。

证监会力求加强私募基金监管

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随着市场快速发展,私募资管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机构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2016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

新规坚持四项原则

一、统一法律关系,明确新规依据《基金法》,明确将各类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即,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审慎经营;禁止刚性兑付;独立运作;财产独立。

二、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明确分级产品要求,并原则规定了基金中基金(FOF)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预留了创新空间。资产类别方面,清晰界定了“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

三、基本统一监管标准。包括,统一资格条件,从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等六方面,设定机构从事私募资资管业务资格条件;统一管理人职责,明确机构从事私募资管业务应履行的职责;统一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基本统一募集推广、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要求。

四、适当借鉴公募成熟经验,并结合私募资管业务特点,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新规对集合资管计划投资设定“双20%”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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