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后,竟被起诉称对方的信赖利益受损,要求发布广告的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能否得到支持?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发布的电视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015年9月20日,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的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有意购买者可来公司商谈具体事宜,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代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购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司以甲公司发出要约后又违反了要约,给自己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法院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判决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0万元。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不支持原告诉求,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甲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甲公司发布的电视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指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为是一种要约。在本案中,甲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故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此,不存在违反要约,并无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乙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信赖利益的减少既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因此而失去的商机。
一般而言,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因对相对方的合理信赖而作出的善意的投资和牺牲,它具有以下特征:(1)预期可补偿性,即信赖方所为的投资或牺牲能在未来的合同履行中得到补偿;(2)信赖的合理性,即信赖须有合理的依据;(3)信赖的善意性,即信赖方所为投资或牺牲出于主观善意。本案的电视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所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不是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信赖利益,更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发布的电视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发布的商业广告只有具备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才视为要约,否则属于要约邀请。只有商业广告被认定为要约时,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之说。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