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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在过道安装防盗门,是否侵犯他人相邻权

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在过道安装防盗门,是否侵犯他人相邻权

2009617日,王某称,其与岳某系邻居,其为常州市。2008岳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在过道上安装了铁皮大门,严重影响其日常通行,干扰其正常生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岳某拆除过道大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岳某辩称,因其儿子经常上夜班,家中需要防盗防窃,出于自己的安全着想安装了铁皮门。该单元楼一到五楼的每户人家均安装有防盗门,故安装铁皮门并不影响王某的通行。

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岳某侵占公共通道,侵犯了王某对公共通道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主张岳某排除妨碍、拆除过道大门、恢复原状的主张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权

那么,本案中在公共楼道门口安装防盗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他住户的合法权利?

首先,本案中,402室的使用人岳某于2008年8月在4楼公共通道楼梯口安装了铁皮大门,虽然其称安装该铁皮大门系为了防盗的需要,但2010年年底前,常州市人民政府已为涉案楼宇安装了单元防盗门。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岳某在4楼公共通道楼梯口继续装有防盗门,已经超出了其对该公共通道的合理利用,影响了401室业主王某在公共通道自由通行的权利,侵犯了王某对该公共通道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后,岳某应当自行拆除防盗门,保证王某自由通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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