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约定使用疏散通道的合同,是否有效
2008年1月8日,刘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一份,双方就该疏散通道的具体位置和使用事宜进行了约定,洪某购买的该房屋处于空置未实际经营状态,通过负一层其它道路可以进入洪某房屋内,刘某的房屋在实际经营,但在刘某房屋内未能看到该疏散通道。洪某起诉要求:刘某立即恢复占有的公用楼梯通道,消除影响,将该房屋恢复到原设计的使用要求;刘某赔偿我营业性租金损失1845000元。
法院判决:应予以恢复
本案争议疏散通道为某某购物广场的公共部分且为消防专用,刘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该疏散通道存在且为消防疏散通道,如该疏散通道缺失将影响负一层的使用及人员安全疏散,因此,为了确保负一层的使用及人员安全疏散,无论该疏散通道在楼盘竣工时是否建成,现都应依法予以恢复。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合同效力
那么,如何认定刘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的效力?
首先,刘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第二条即“双方同意,除非法规限制该疏散通道使用性质并要求依法恢复,否则,该疏散通道使用权归属刘某,使用年限与买方购买的该门市房产权年限一致”,该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对此无权处分,属合同部分无效。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有效。依据刘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的约定,刘某应对该疏散通道承担恢复责任。
因此,《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有效,刘某应对其承担恢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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