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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通道上自建临时设施,是否侵犯他人权利

案情简介:在公共通道上自建临时设施,是否侵犯他人权利

因张某自行改建并占用其所在楼层的公共部分,其行为直接侵犯了位于同一楼层业主王某所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故王某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位于家天下住宅小区5号楼1单元与2单元之间第9层的用于通风、采光的公共通道上的门窗及其他障碍物并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所涉及的位于家天下小区5号楼1单元与2单元之间第9层的公共通道应当属于业主共有,且为该层业主专用,该层业主均享有共同使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现张某将该层公共通道自行改建成临时用房,独占使用,其行为已直接影响了王某室内的通风及采光,侵犯了王某作为该层业主对该公共通道所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自建设施是否有效

那么,在自己的房子里自建临时用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双方的房屋之间不存在共有通道,亦无共有部分,但家天下小区5号楼1单元与2单元之间确有用于通风、采光的公共通道,其在该通道上自建临时设施时已经开发商同意,且王某当时也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但该通道为全体业主共有,只有经全体业主同意,方能对该通道进行改建,即使是开发商也无权对外进行授权,且自行改建行为本身就是侵权行为,即使王某不提出任何异议,张某依法也不得作出该行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张某王某作为同一小区、同一栋楼内的业主,对该小区内属共有部分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张某拆除其在非专有部分上安装的门窗及其他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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