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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业普法 | 说说 “最低消费"

日常生活中,人们去一些娱乐或者餐饮场所消费,往往会被商家提示(限制)有“最低消费”要求。如果达不到最低消费,也会被按照最低消费收取费用,或者未达到最低消费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或商品。尤其是在一些零售餐饮业,最低消费的设置不少。那么,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诚然,商家为了盈利、成本控制需要限制最低消费,但是这种“霸王条款”的设置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消费的权利。所谓自主消费,包括消费方式、消费内容、消费数量等。消费者同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候,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质量保证等公平交易条件,也有权拒绝商家的强制交易行为。

即便商家在消费者进店时进行口头告知、或通过店铺内告示等方式明示最低消费标准,这种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亦是法律所禁止的。

经营者设立最低消费的行为,无疑是对自主经营权的滥用。那当消费者在遇到酒店、餐馆设立最低消费时,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1、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告知其行为系违法的。

2、拨打12315电话向有关部门投诉。

3、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点开微信公众号,向经营者出示本篇内容。
    

法条链接: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自主消费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的限制】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二、《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第十二条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